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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法展开商业房地产等制止类事务

2020-01-21 02:36:35  阅读:3046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 周锐)我国国务院国资委20日发表的一份文件指出,中心企业不得为躲避主业监管要求,经过参股等方法展开中心企业出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则的商业性房地产等制止类事务。

材料图:房地产楼盘。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心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法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协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参股出资决策不标准、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装备功率,形成国有资产丢失。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参股要严把主业出资方向。严厉执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督办理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聚集主业,严控非主业出资;央企要严厉甄选协作目标。不得挑选与参股出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联系(指爱人、子女及其爱人等亲属联系,以及共同利益联系等)的协作方。

在参股方法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要结合企业运营发展需要,合理确认持股份额。不得以约好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协作、实为假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法展开参股协作。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重视参股出资报答。对满5年未分红、长时间亏本或非继续运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价,归于低效无效的要赶快处置,归于战略性持有或许培养期的要强化盯梢办理。对危险较大、运营状况难以把握的股权出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供给垫资。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将参股运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展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出资、与参股企业相关买卖等有关事项列入要点审计内容。对参股运营中形成国有资产丢失或许其他严峻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施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完)